冠县立国轴承配件厂等1040户个体户,未按规定办理歇业手续,自行停业六个月以上,其行为违反了《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》第十一条规定,依据《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,决定吊销上述个体户的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》。
上述个体户应于本处罚决定公告之日起停止经营活动,并依法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如不服本处罚决定,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聊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。
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。(个体工商户名单见冠县工商管理局公告栏)
二00八年六月十八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