目前,在我局注册登记的企业仍有207户未按规定接受2009年度企业年度检验,其中,内资企业52户、私营企业 155 户。上述企业未按规定申报2009年度企业年检案件已经本局调查终结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31条、第32条和第42条的规定,现将我局拟对上述企业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、理由及依据告知如下: 上述企业在2010年6月30日前未向我局申报年检,我局已于2010年9月1日在本局政务公告栏发布了限期年检公告,但上述企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申报年检,其行为违反了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》第59条、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》第24条、《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》第31条和《企业年度检验办法》第4条第一款之规定,依据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》第76条、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》第30条第1款第3项、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、《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》第42条和《企业年度检验办法》第19条第二款之规定,拟吊销上述企业的营业执照。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的有关规定,在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,上述企业有陈述、申辩的权利,也可以要求举行听证。如要求陈述、申辩或举行听证,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机关提出。逾期未提出的,视为放弃上述权利。 特此公告 冠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0年12月1日